法律

度假权益受损,消协调解维权

  淄博市市民邢女士,在2013年正月初三,春节假期期间和家人一起驾车来到温泉之都沂南县某温泉度假村泡温泉,其家人在泡鱼疗时,被鱼疗池中一块有裂痕的瓷砖把脚给割破了,当晚去沂南县人民医院缝了12针,邢女士一家以为度假村提供的洗浴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度假村给赔偿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但是度假村领导因赔偿数额过高,拒绝给予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拨打了110要求110给立案,110因此为消费纠纷没有给予处理,邢女士一家第二天就回淄博了。

  回淄博后,邢女士电话投诉到了临沂市旅游局,临沂市旅游局将投诉转到沂南县旅游局,但是经过两个多月的协调双方也没有达成调解协议,4月18日邢女士又电话投诉到临沂市热线办,市热线办将投诉转到沂南县工商局,县局领导安排消协工作人员尽快调查清楚给消费者一个说法,消协工作人员当日到度假村找到度假村经理了解情况,并现场查看了让消费者受伤的浴池(出事后度假村以将浴池修补),经过现场查看,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消协指出,度假村的浴池当时有裂痕,没有及时处理,的确是存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协调,并多次和淄博邢女士电话沟通,最后达成协议:由度假村一次性补偿邢女士家人现金2500元,价值3000余元的温泉门票20张。邢女士对此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表示非常感谢沂南消协对外地消费者的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