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宾馆单方宣布菜券过期无效,25名消费者成功维权

  9月19日上午11时许,随着常州天宁区人民法院回法官的一声法槌敲击,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令常州某宾馆公司,在指定期间返还张先生等25位消费者所持其卤菜票券对等的现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至此,通过2天的庭审,历时近半年的25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终于赢得了正义的回声和法律的维护,经营者不讲诚信的失信行为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庄严惩罚。与此同时,也标志着自新《消法》实施以来,产生了全省首个由消费者协会组织支持的消费维权诉讼案例。

  宣布过期卤菜票无效

  宾馆引发投诉

  经调查,常州某宾馆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和11月10日两次,分别贴告示于其东门的卤菜店窗口。宣称由于内部结算关系,要求持有其卤菜票的消费者,至2013年11月30日前,应将所有剩余卤菜票使用完毕,逾期则不能使用,由此引发消费投诉。

  通过常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平台及来电来人登记统计,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天宁区消费者协会共接转消费者关于该宾馆公司单方面中止使用卤菜票的群体性投诉79起。经消协部门多次协调和大量工作,截至5月31日,已将卤菜票兑现9900元,解决消费投诉45起。

  在剩余34起消费投诉中,虽经天宁消协工作人员的多次反复工作,包括打电话、发信息、找上门,但该宾馆均不再配合天宁消协的工作,不再有人对接负责处理此事,也不愿再履行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25位消费者告上法庭

  消协成支持起诉机关

  在此情况下,其中25位消费者坚持讨要说法,坚持用法律武器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即要么将手中的的卤菜票券兑成现金,要么持票继续可以购买其卤菜,涉案标的共9890元。

  天宁区消费者协会认为:常州某宾馆公司售出的卤菜票至消费者手中,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双方不得无故违约或单方面改变合同的主要内容。而该宾馆提出的限时消费及指定消费的单方行为,同样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区域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建设,天宁区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规定,愿意履行法律明确的社会组织职能,愿意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权利。

  就此,天宁区消费者协会展开了大量的一系列支持诉讼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票据材料、推选委托代表、委托签字盖章、聘请维权律师等等,在不懈努力下,终于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赢得了正义的回声和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