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品约定也应认真履行

  【导读】诚信为本,以德经商。许多商家在做宣传时,不惜在价格、质量、售后上肆意夸大宣传,更有甚者在赠品上做文章。

  【案情】2014年5月12日朝阳县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市局分拨的投诉。消费者康女士反映:其于2014年4月份在朝阳市东方装饰材料城的某地板门市,交纳1000元订金订购地板,商家承诺赠送一个四件套,现商家只赠送了一个夏凉被。消费者认为与宣传不符,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调解退回1000元订金。

  【调查及处理结果】2014年5月12日,朝阳县工商局盘龙分局在接到县局分拨的投诉后,立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出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新《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门市负责人进行了宣传教育,最终在两名执法人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按约定履行。一场赠品约定纠纷在执法人员的协调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律依据】依据新《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点评】诚信为本,以德经商。许多商家在做宣传时,不惜在价格、质量、售后上肆意夸大宣传,更有甚者在赠品上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