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用楼层高未达合同约定,SOHO房地产遭退房

  刘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6月,原告与SOHO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为商用,层高为5米。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方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2009年12月23日,刘女士在前去办理收房入住时,发现SOHO房地产公司所交的房屋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在同SOHO房地产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请房地产检测公司对房屋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屋的最大净高仅为4.6米,巨大的“公共消防排烟管道”下净高仅为3.6米,梁下净高为4米,与双方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导致原告方所购房屋无法实现其商业用途。

  2010月1月15日,刘女士向SOHO房地产公司发函协商退房事宜,未果。

  刘女士认为,SOHO房地产公司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故要求退房,解除合同并退还所交款项、支付违约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