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锯片爆裂击瞎右眼,法官调解获赔5万

  2009年1月9日,原告李某受刘某的雇请,为刘某承包的道路改造铺设工程铺设路沿石和人行道地砖。在使用切割机切割人行道地砖时,大理石锯片突然崩边爆裂,锯片碎片击伤原告右眼。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贯通并眼内金属异物留存,手术摘除了原告的右眼球,安装义眼一只。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伤残5级。原告以被告的锯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经查,崩边爆裂击伤原告眼睛的是被告公司生产的大理石锯片。另外,原告另案起诉了雇主刘某,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由刘某赔偿原告损失7.5万元,刘某自动放弃追偿权,并将追偿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是生产者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由于被告产品导致原告受伤致残,应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被告公司认为,造成原告右眼受伤与原告违规操作切割机有关,如果原告按规定使用产品时加装防护罩、戴安全眼镜等,完全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就该案的损害原告已向雇主获赔7.5万元,再要求被告赔偿19万余元标的过高;但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适当补偿。

  该案经过庭审后,主审法官向双方指明了争议的焦点,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原告也承认在操作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在十五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万元,原告自愿承担了该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