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超市器物损衣服,消协维权获赔款

  5月7日,山东省临沭县消协成功调解一起超市器物损坏衣服赔偿纠纷,受到了消费者的高度赞扬。

  5月6日,该县消费者王先生趁周末带着孩子到县城中山路一超市闲逛购物,在购买一份咸菜后把夹子放到原处后,咸菜夹子猛然弹起溅的咸菜水把孩子新穿的价值126元裙子给溅污了,王先生想让超市赔偿,可销售员称是王先生自已夹咸菜不注意引起的,与超市无关。

  临沭县消协人员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录相、照片和购物小票,结合现场检查看到的情况,认为超市使用带二次弹起功能的夹子销售咸菜,没有警示标志和事先说明,应负有主要责任。并向超市分管经理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调解,超市分管经理答应赔付王先生126元钱,并向王先生道歉,表示一定让淹制品专柜把销货夹子全部换成不带二次弹起功能、能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的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