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缩水,消费者维权有门
事件过程:
2007年9月16日,汪XX在望江县碧秀花苑购买一套样品房,总价款25.5万元,交房时因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多次与房产开发商绩溪安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要求退房无果的情况下,汪XX同意换房,该公司承诺,房子设计、面积大小一样,只是院子少5平方米,并退款5000元。
可汪XX将退换房屋进行面积对比后,发现房屋面积与该公司的承诺出入较大,房屋面积少了6平方米,院落也小6.4平方米,他向开发商公司提出:一是要退房应付违约金;二是换房应退还面积的差额款,二选其一;协商无果后,于2008年3月15日,向望江县消费者协会投诉: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交房期限已过,应赔偿违约金;2、换房未见验收报告,明显出现房屋有渗漏、开裂等现象,请消费者协会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望江县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多次与房产开发商联系,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与购房者进行双方调解。
处理结果:
望江县消费者协会提出,开发商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第10条和第14条的权利,以及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的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8项,第43条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对原购房屋面积误差不予追究;二、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开发商保证在2008年4月20日前修复;三、因未逾期交房,开发商一交性支付违约金8000元。经调解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均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