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未经备案而销售也应双倍赔偿
一家商场购进了一批进口照相机机身、镜头及其它配件后,未经有关部门备案即在机身、镜头的显要位置上粘贴了备案标贴并交付销售。三日前,利某到该商场购买了机身和镜头各一件,计币8950元。后利某通过热线电话查询所购机身和镜头的备案情况,方知上述商品并没有经过有关机关登记备案。利某遂找到商场,要求其双倍赔偿,但遭到商场拒绝。
分歧:
就商场应否双倍赔偿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场所提供的商品价格合理、质量合格且无瑕疵、亦非假冒伪劣,利某不能仅仅因为未备案而要求双倍赔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商场销售未经备案的商品也应双倍赔偿。理由是:
一方面,商品的合格不仅仅是指商品本身质量的合格,还应包括依附在商品上的其他权利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商场在交付商品时,理应交付或出示与机身、镜头相符的有关单据,其中当然包括了与作为进口相机、镜头这一特殊的物相关的备案登记或说明,商场不但不能为之,反而弄虚作假,实施欺诈;另一方面,商品的瑕疵不仅仅是指商品中的瑕疵。商场在销售未经备案的商品时,必然会造成消费者在买受的同时接受了存在瑕疵的权利,如不能请求厂家修理、配置配件等。利某是基于被欺诈陷于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商品,且在以后并不能真正享受到己备案进口产品的待遇,这就决定了商场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利某的正当权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