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品完好”难界定

  消费者于2014年3月26日花费268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胎音仪,在3月31日收到货,认为并不实用,就与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当即同意退货,但事后收到的退货款却比购买时支付的价款少了55元,据该店负责人的解释:这是按照新修订的《消法》规定,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之所以没有给予全额退款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拆封过该商品,公司与厂商经过协商,厂商认为要对该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和清洗,需要55元的费用,故不能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而消费者表示:商品拆包后,在没有影响商品性能,外包装没有丢弃的情况下,公司理应给予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新《消法》中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许多商家将此条款引申出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消费者认为是正常试用,而商家则认为已经造成了价值的贬损,这才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