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超市搜身案受辱消费者获精神赔偿

  1991年12月23日,北京两位女青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下属的超市购物时,因被疑有未付账商品而被超市强行搜包。不堪其辱的两位女青年将超市告上法庭。1992年11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受害人最终获得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此事首开消费者维护人格尊严之先河。“尊严有价”,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进入20世纪90年代,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层出不穷。消费者对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终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写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前后,广东、上海、浙江、重庆等地陆续出台的地方消保条例,也对精神赔偿做出了“明码标价”。如广州规定精神赔偿至少5万元;重庆则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最高赔偿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