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站单方修改或中断服务属违约

  当前,网络购物已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据广东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统计,去年,深圳市各级消委会共受理互联网投诉416起,其中,网络购物投诉141起,占互联网投诉量的33.89%,比2008年增长了127.42%。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网购商品质量差、虚假广告多、“三包”规定难落实、售后服务不到位、以低价诱惑消费者骗取货款等。

  根据近年网络购物的投诉情况,日前,深圳市消委会组织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对一些门户购物网站的协议、合同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不少网站的协议、合同中存在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

  网站修改或中断服务不需告知

  ●霸王条款: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专家点评:网站提供的服务是以协议的形式和用户确立的。网站单方面修改或者中断服务,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网站单方面变更或者中断服务,根据《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上述条款却称网站不需要告知用户并且不对用户或者任何第三人负责,从而免除了自身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不负责

  ●霸王条款: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

  ●专家点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上述条款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对自己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责任,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这种条款当属无效。

  网站责任不超过商品价值额

  ●霸王条款:XX网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他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商品价值额。

  ●专家点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网站造成用户损失的,不仅要照价赔偿而且还要赔偿用户因此而受到的其他重大损失。上述条款免除了网站自身还需赔偿用户其他重大损失的责任,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该条款当属无效。

  货不对板唯一救济方式是退货

  ●霸王条款:我们并不保证产品说明或XX网站上的其他内容是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如果XX网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如说明所说,您唯一的救济是将该未经使用过的产品退还我们。

  ●专家点评:如果网站上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合,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退货,而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上述条款免除了网站自身的其他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利,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该条款当属无效。

  用户须对账号被盗用负全责

  ●霸王条款:用户应该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专家点评:用户账号的信息存在被泄漏或者被盗用的可能性,而导致用户账号信息被泄漏或者被盗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网站自身工作的过失或者是网站的系统不够安全。因此,不问原因将一切基于用户账号引起的责任归于用户,是变相加重用户责任,免除网站自身义务,这样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该条款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