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伤脸投诉讨公道
近日,河东区宋女士在某化妆品商店购买了两瓶某品牌美容祛斑化妆品,每瓶价格115元,合计230元。刚使用时,发现脸上局部产生红肿,以为是皮肤过敏,没有在意。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后,脸上竟然长出了“痘痘”。自己遂上医院就诊,医生认为该病症是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经治疗,花费医药费240元。宋某认为,以往已使用过同类产品,没有过敏史,便与经营者交涉,要求赔偿损失。经营者申辩称,消费者在发现皮肤过敏后没有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也没有及时向她们反映情况,后果应自行担负。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宋女士投诉到河东分局专业市场管理所。
接诉后,河东分局专业市场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询问主治医生,查阅了就诊记录和相关发票。依据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召集申诉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经协商,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治疗费240元,退回货款23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