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购机器无法用,消协调解已退款

  河南省郑州市陈先生通过网络购买采摘金银花机器,因无法使用向临沂市12345热线提出投诉,经山东省苍山县消费者协会调解,经营者为其全额退款1650元。

  经了解,陈先生经营一家农场,种植大量金银花,为提高收摘效率,他在网上搜索采摘金银花机器信息,发现山东省苍山县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此类机器,介绍说采摘速度是人工的四五倍。经电话联系,经营者陈某以165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一台金银花采摘机。陈先生收到物流发来的机器,发现采摘机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品牌等相关信息,现场试验机器的采摘速度比较慢,而且采摘效果也不理想。他向经营者反映情况后,经营者徐某表示金银花采摘机不是自己生产,是他从平邑县购进的,共购进两台,愿意给他调换另一台试试。结果陈先生调换另一台金银花采摘机后,发现采摘效果并无多大区别。6月1日,他拨打临沂市12345电话反映事情经过,希望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让经营者为其退款。

  苍山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分派投诉后,立即联系经营者,反映相关情况。经营者徐某对给消费者造成的麻烦表示歉意,愿意退还其购买机器的货款1650元。6月4日,消协人员随后将款项通过银行打到陈先生的账户,陈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