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买车支付保证金已久却被告知不退,投诉到消协依法来调查最终全索赔

  近日,沂水县局消协办成功调解1起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为沂水县城消费者邵某成功退还保证金1500元,并挽回经济损失。

  2007年6月,沂水县城消费者邵某在县城某汽贸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大众宝来轿车1辆,办理手续过程中该汽贸服务人员以办理手续方便为由向他索要了身份证件和现金,邵某也没在意,谁知在拿单据时发现其中有1500元该汽贸开具了保证金收条,不是为办理车辆手续需要,解释是这是为了监督消费者还款诚信,待分期付款完全后才退。消费者于2012年将车辆贷款全部还清,找汽贸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却数次遭到推诿和冷淡,汽贸工作人员就是不退还消费者合理的保证金。

  为挽回损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邵某来到沂水县局消协办咨询并投诉,提供了保证金收据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完结证明。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退货并赔偿自己保证金。

  【调解经过】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到某汽贸公司现场对保证金收取情况进行调查勘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不能提供收取保证金合法依据等有效证据,向消费者收取保证金一事承认是不合理要求,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应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消协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经营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2、为消费者一次性退还保证金1500元,当场兑付。

  【案例评析】

  随着国内汽车保有量的逐步提升,汽车投诉正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创下历史新高,其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比达55.5%。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消费者遇到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修理超5次可换车。修理超过5日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备用车或交通补偿。

  汽车消费纠纷不能作为调解工作的一角坚冰,消协工作人员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依法调解,依据合理,为汽车消费纠纷案件的调解和研究提供重要的实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