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标引出的人身损害纠纷
衣柜甲醛超标消费者患肾炎法院判令家具城和家具制作、经销商赔偿2万余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家具甲醛超标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家具城和家具制作、经销商赔偿消费者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王广洲在南京神马家具有限公司的家具城内租赁摊位,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明洋经营部,自行购买有关木材并制作成家具进行销售。家具城收取王广洲每月摊位费450元、服务费300元,并收取了3000元质量保证金。
2004年12月15日,李女士在明洋经营部购买了一组六门橱,价格为1100元。王广洲交货后,李女士将该家具放置在自己卧室内。不久,李女士发现身体出现出血点等皮肤过敏症状,遂到南京市皮研所检查治疗,被诊断为“过敏性紫癜”,在服药后症状有所好转。2005年6月,李女士前述症状再次出现,便到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至25日,被诊断为“紫癜性肾炎”。王广洲为李女士垫付了3900元医疗费等费用。2006年5月31日至6月28日,李女士另在江苏省中医院住院治疗。
2005年6月,李女士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诉争家具的甲醛释放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质检所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结论为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甲醛释放量的技术要求为≤1.5mg/L,实测结果为3.0mg/L。
2006年5月,王广洲自行注销了明洋经营部,并退出被告家具城内的租赁场地。2006年8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将家具城和王广洲告上法庭。
2007年5月,王广洲以家庭困难等为由向家具城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家具城予以退还。
审理中,李女士申请对其紫癜性肾炎与诉争家具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的审查意见为:过敏性紫癜的发生,除了与环境因素(气候、花粉、食物、药物、化工原料等)相关,其本质是由于肌体的免疫系统功能紊乱,与自身的过敏性体质密切相关。李女士所患肾炎与甲醛超标的六门橱之间并不能明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甲醛作为一种明确的刺激性毒物,不排除其是发病及导致病情加重的诱因。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所患紫癜性肾炎与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告王广洲制作、销售甲醛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李女士自身的过敏性特异体质,也是所患疾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因,它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王广洲的侵权赔偿责任。家具城对于被告王广洲不能赔偿上述款项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事人说
消费者:家具买回家免疫力下降
家具城:已尽合理质量监管义务
家具商:在买家具前就患有疾病
消费者李女士诉称:2004年12月15日,原告在被告家具城内的南京市鼓楼区明洋家具经营部,购买了一套价值1100元的六门橱家具,明洋经营部的负责人被告王广洲及销售人员称其家具是正规厂家生产、符合环保标准,原告于是将该家具摆放在自己卧室,但此后原告免疫力下降、经常感冒,后被医院诊断为过敏引起的紫癜性肾炎。经原告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上述家具所释放的甲醛超标2倍。该不合格产品造成原告出现了上述病症,两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此原告产生了医疗费等多项损失。被告王广洲违反有关国家标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商品,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家具城作为柜台出租人在家具销售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货,并赔偿原告医疗费14579.7元、误工费6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4元、护理费1410元、营养费1410元、后续治疗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检测费800元、搬运费400元、交通费543.6元,共计28.5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家具城辩称:家具城与王广洲之间系柜台租赁关系,家具城收取费用后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质量监管义务。原告所患疾病与购买的甲醛超标的家具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过敏性紫癜,法医鉴定也指出原告所患疾病除环境因素外,还与其自身的过敏性体质有关。对原告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结论,家具城不予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家具城不应承担终极赔偿责任。即使承担法律责任,也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所得利益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家具商王广洲辩称:原告从王广洲的明洋经营部购买诉争家具是事实,该经营部现已注销。王广洲同意家具城的答辩意见,原告所称的疾病与被告王广洲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原告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诉称疾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已给付原告39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甲醛超标与患病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就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杨向涛。
杨向涛告诉记者,本案原告从被告王广洲处购买诉争家具并放置家中使用,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系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购买家具发票、《检测报告》以及法院现场勘验、质检所鉴定人员出庭所做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王广洲销售的诉争家具甲醛释放量为国家限制标准的两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王广洲作为销售者应对其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其所患的紫癜性肾炎是甲醛超标的家具造成的,并申请对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对此,杨向涛说,根据《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及鉴定人员的当庭说明,原告所患的过敏性紫癜疾病必须满足过敏源、过敏性体质两个条件,作为过敏源之一的甲醛超标加上过敏性体质会引起过敏性紫癜。目前虽不能肯定原告疾病是由甲醛超标引起,但也不能排除,甲醛作为有毒气体可能加重原告疾病或作为一个诱因存在。由于王广洲销售的家具甲醛超标,而原告又确定地发生了过敏性紫癜并继发紫癜性肾炎,结合上述鉴定结论及分析,法院认定原告所患紫癜性肾炎与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王广洲制作、销售甲醛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自身的过敏性特异体质,也是所患疾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因,它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王广洲的侵权赔偿责任。
起诉时,原告向被告索赔28万余元。
杨向涛告诉记者,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数额,应当依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579.7元、检测费800元、搬运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4元,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万元,未提供充分的医疗机构的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法院确定原告遭受物质损失共计23513元,王广洲应承担其中11757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杨向涛说,由于原告罹患紫癜性肾炎,长期服药不仅会影响身体健康,而且还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精神确实比较痛苦,故被告王广洲应给付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案情,法院确定为1万元。这样,王广洲应赔偿原告共计21757元。被告王广洲此前已垫付的3900元医疗费不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内,不应扣除。
对于家具城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杨向涛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说,家具城将摊位出租给王广洲经营使用,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虽然本案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系王广洲自己制作、销售,家具城对此不具有主观故意,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王广洲于2006年5月将明洋经营部注销后退场,终止了其与被告家具城之间的柜台租赁关系,被告家具城已将被告王广洲的3000元质量保证金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家具城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家具城在承担有关民事责任之后,有权依法向王广洲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