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肇事惹纠纷
重庆市二中院认为交强险不应以被保险人的行为瑕疵作为赔偿免责条件,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伤者10.8万余元
重庆市开县男子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将当地中学生李某撞伤致8级伤残。李某的父母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司机系无证驾驶,自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称,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不成立,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赔偿伤者10.8万余元。
●诉讼事由
2009年11月30日早,张某驾驶摩托车,在县城一十字路口将骑自行车去上学的开县中学生李某撞倒。李某脾脏破裂,被迫实施了切除手术,留下了8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调查发现,张某系无证驾驶。但李某骑车时未让直行车先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又未下车推行。2010年1月,当地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垫付了1万余元费用,但这些钱无法弥补李某的损失。为此,李某父母将张某及该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多万元。
●法院判决
2010年8月,开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属无证驾驶,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只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致第三者受伤在抢救期间垫付抢救费,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父母则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2010年10月,开县法院确认李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2892.93元,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0.8万余元;余款1.4万余元由张某承担一半,即赔偿7134.47元,其余损失由李某的父母承担。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10年12月,重庆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被保险人有行为瑕疵不应作为赔偿免责条件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何要赔偿?重庆市二中院办案法官解释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该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责任保险,并不应以被保险人的行为瑕疵作为赔偿免责条件。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赔偿金额是如何认定的?该法官认为,李某的损失已经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此,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则承担40%-50%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在此案中,保险公司在赔付完成之后,可向交通肇事者张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