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只阀门耗时二年三场诉讼

  2003年12月22日,淮安市淮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洋酒业公司)从该市市区由赵开全经营的靖工机电阀门供应部购买了一只DN125柱塞阀,并按其用途安装在该公司生产车间的蒸汽锅炉上。2004年4月12日上午,该公司锅炉工周德江当班正常操作时,上述阀门突然爆炸,断裂的阀体及过热蒸汽将周德江致伤,周德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淮洋酒业公司于2004年4月14日与周德江的亲属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淮洋酒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周德江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共计135000元。后周德江之妻郑梅香从淮洋酒业公司实际领款125986.67元。

  劣质阀门惹祸端,应由谁人担责任?为此,消费者、死者亲属、销售者、生产者相继走上了法庭,开始了为时两年多的3桩诉讼:

  消费者的产品责任之诉

  2004年4月15日,淮洋酒业公司以销售者赵开全、张逸娟(赵开全之妻)和生产者上海耐特阀门厂、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为被告,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原告淮洋酒业公司诉称:2003年12月22日,原告从被告赵开全、张逸娟经营的靖工机电阀门供应部购买了1只DN125柱塞阀,并按其用途安装在原告生产车间的蒸汽锅炉上。2004年4月12日上午,在锅炉使用过程中,该柱塞阀突然爆裂,炸死锅炉工周德江,导致原告全面停产,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要求经营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涟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国营第五三○八厂对上述炸裂的DN125柱塞阀阀体原件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分析结论为:“由于送检的柱塞三通阀体铸件在铸造时的溶炼、孕育处理以及浇注等工艺质量太差,因此铸造件不但出现了石墨长度为2级的粗大块片状C型石墨,而且根本没有孕育出对灰口铸铁的机械性能至关重要的共晶团,致使铸件材质低劣,机械性能特别差,脆性增大,强度下降,易于破裂。送检的阀体上法兰颈部爆炸时断口裂纹正是沿着粗大的块片状石墨扩展的。”

  涟水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该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经查明,该厂曾于2001年3月9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申请注册了“上海耐特阀门厂”。)生产的DN125柱塞阀,因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对此生产者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赵开全、张逸娟作为该产品的销售者,为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赵开全、张逸娟因对温州伟尔奇阀门厂生产的阀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于2004年7月1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分局依法处以罚款30000元。),且对原告所受的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赵开全、张逸娟对原告不负民事责任。发生爆炸事故后,原告淮洋酒业公司被迫全面停产,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原告根据恢复生产后产量情况推算出停产期间每天经济损失8186元,被告方对此不表示异议,法院予以采纳。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对损失的扩大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处理爆炸现场和更换柱塞阀到恢复正常生产的停产时间以6天计算较为合理。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辩解原告停产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经调解未果,故涟水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赔偿原告淮洋酒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费146308.70元,爆裂的DN125柱塞阀检测费15000元,酿造啤酒的原料损失费12000元,停产损失49008元,合计222316.7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淮洋酒业公司要求被告赵开全、张逸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一次性给付淮洋酒业公司1596000元,并当庭兑现完毕。

  死者亲属的损害赔偿之诉

  周德江之妻郑梅香等亲属在与销售阀门的赵开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4月7日以赵开全为被告向涟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492.45元,扣除原告从淮洋酒业公司获得的工伤赔偿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赔偿金133492.45元。

  涟水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梅香丈夫周德江因被告赵开全销售给淮洋酒业公司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阀门发生爆炸而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原告郑梅香可以选择要求产品销售者给予赔偿,产品销售者赔偿后,可依法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原告郑梅香丈夫周德江伤亡后,淮洋酒业公司已按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超额赔偿原告郑梅香等人125986.67元。现原告郑梅香要求被告赵开全就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故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

  原告郑梅香因其丈夫周德江死亡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3096元,扣除原告郑梅香已从淮洋酒业有限公司实际领取的125986.67元,余款77109.33元,由被告赵开全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给原告郑梅香。

  该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末上诉。

  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之诉

  2005年11月15日,销售者赵开全以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为被告向涟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其已赔偿给周德江亲属的各项损失80681.33元(包括赔偿款77109.33元,负担的诉讼费3572元。),以及其因经营被告生产的劣质阀门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的3万元。

  涟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生产的DN125柱塞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爆炸,造成周德江死亡和淮洋酒业公司的财产损失,对此,被告应当赔偿。赵开全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周德江家属的费用应该由作为生产者的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负责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给死者亲属郑梅香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受到行政处罚被罚款3万元,是其违法行为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此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涟水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对本案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赔偿原告赵开全支付给受害人郑梅香的80681.33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不服判决,认为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6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只阀门惹出的祸端才有了全部公断。但赔偿款难抚受害人失去亲人之痛,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文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均系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法官点评:

  一只小小的锅炉阀门惹出的灾祸如此之大,引人深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旦质量不合格,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所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应当牢记消费者是上帝,要想把自己的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必须以质量求生存、靠质量求发展,而不应当为了眼前利益,不顾社会公共安全,去生产、经营劣质产品。生产、经营劣质产品者应当算好三笔帐: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查处;二是造成他人身和财产损害要赔偿;三是惹出事端要花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影响生产、经营少收益。从更高层次上来说,只有所有的生产者都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出合格产品,所有的经营者都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所有的生产、经营者都从这一高度来认识产品质量问题,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会更加完善,生产、经营者也必将会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