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分时度假协议有失公平,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提问◆

  前不久,孙先生参加了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咨询座谈会。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孙先生办理了为期5年(每年一周)的分时度假,当场支付了全部费用的一半共8000余元。随后,双方签署了协议,约定付完全款后签合同。

  孙先生回家后上网对该旅游公司进行查询,发现网络上有不少人反映该公司为骗子公司,不仅合同中有霸王条款,且合同中对公司的义务规定得比较模糊,公司的口头承诺难以给消费者兑现。孙先生拿来协议查看,发现协议中约定,“如乙方(孙先生)不能在双方同意并确实的期限内支付余款,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旅游公司)将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时候不得被撤销、取消或废除。所有已付款项均不返还”。孙先生认为,自己未详细了解该公司的相关资质,且未查看合同具体内容,旅游公司要求自己在看合同前便交钱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后,孙先生与该旅游公司理论时,对方以协议中的规定为由拒绝退款。

  孙先生想问,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答◆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丁亚表示,孙先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回自己支付的8000余元。

  吴丁亚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上述纠纷中,旅游公司提供的协议规定“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时候不得被撤消、取消或废除”及“所有已付款项均不返还”明显属于不合理、不公平条款,在减轻自己民事责任之时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属于无效条款。此外,旅游公司在协议中只规定了孙先生应尽的义务,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则未明确,有失公平。对此,孙先生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要回自己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