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汇款直通车百倍暴利涉嫌乱收费

  为了多收的35元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行”)客户李先生已经打了一年多的官司。对这一付出和回报完全不等值的官司,李先生对记者表示,他会坚持到底,因为工行汇款直通车业务牵涉太多人的利益。“根据工行电子银行部负责人的说法,其电子银行成本是0.49元,50元的收费涉嫌100倍暴利。”李先生说。

  记者了解到,在终审败诉后,李先生近日又将中国银监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银监会接受工行汇款直通车收费标准这一行政管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退回工行收费报告中汇款直通车违法收费标准部分。

  多收了35元

  2009年8月10日,李先生委托谭女士到工行北京分行燕莎支行下属营业机构办理汇款手续,将45万元人民币从他的工行账户汇至招商银行账户。

  “当时谭女士明确要求办理15元收费标准的电汇业务,但燕莎支行工作人员却告诉她,银行没有此项业务。谭女士说,该业务收费标准可以在工行网页上查找到,汇45万收费约15元。然而,该工作人员并没有核查谭女士所要求的业务和收费标准,告知说只能提供汇款直通车业务。该业务服务价格为汇款额的1%,最低1元,最高为50元。”李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急需该笔资金,自己不得不接受工作人员所推荐的服务。之后,工行从其账户上扣除了50元“汇费”作为提供该服务收取的费用。

  在事后沟通中,李先生了解到,汇款直通车是工行的一项创新业务。燕莎支行称,该服务收费标准是通过内部文件规定的,该文件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

  但是,燕莎支行向其提供汇款直通车服务时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上面有“电汇”、“普通”、“加急”等信息;而且,扣除50元汇款费用的存折上登记的是“汇费”。李先生据此认为,所谓汇款直通车业务其实就是电汇(区别于信汇和票汇)服务。工行利用普通消费者不了解其业务内容和国家规定的银行服务收费标准这一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内部发文,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电汇业务变更为高价的汇款直通车业务,涉嫌违法乱收费。

  李先生说:“电汇这种业务在工行总行和北京分行网页上都可以查找到,燕莎支行为什么不给电汇?银行通过发布内部文件违反国家电汇业务收费规定实属违法。”为了弄清楚汇款直通车业务,李先生请求工行出示相关文件和报备文档,被工行以“内部文件和无权对外出示”为由拒绝。

  工行另有说法

  2009年9月,李先生以“侵犯其服务选择权、财产权”为由将工行、工行燕莎支行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多收的35元,加倍退还35元,并停止这一违法收费行为。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焦点有四:1。二被告是否必须向个人客户提供15元资费标准的电汇业务;2。工行网页上公示的电汇业务是否只针对公司客户而非个人客户;3。燕莎支行提供的汇款直通车服务有无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其收取50元费用是否合法;4。汇款直通车服务与原告所称电汇业务有无本质区别,是否所有电汇业务均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统一格式。

  对此,工行方面作了如下解释。

  首先,电汇标准只对公司客户而不针对个人客户。工行答辩称,电子汇划收费标准制定于2001年,当时个人不具有银行结算账户,电子汇划业务仅针对对公客户且仅适用于各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业务。

  其次,2003年个人可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关于个人电汇业务的收费标准并没有新的规定出台,监管部门也未明确规定在个人开立账户后,商业银行只能按照计价格[2001]791号文的规定收取电子汇划费。但是,各家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均按计价费[1996]184号文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汇款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50元”收取手续费。因此,各家银行对于个人电汇业务的收费应当执行何种政府指导价的理解各不相同。工行称,汇款直通车收取的是手续费,收取手续费而不收电子汇划费是银行界的通常理解和惯常做法。

  再其次,对于李先生所称只有电汇才区分普通和加急的说法,工行表示汇款直通车也有普通和加急之分,2009年8月10日的业务凭证上未特殊注明是否加急是因为客户未进行选择。《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仅系固定格式的凭证,银行无法因服务名称而改变凭证形式。汇款直通车较传统电汇和原有的电子汇划有明显的创新性,是种新型业务。

  疑点悬而未决

  为了弄清事实,法院就上述争议焦点向银监会北京银监局发函咨询。北京监管局就此回复称,电汇为一种汇兑方式属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开展电汇业务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至于电汇是否只针对公司客户而不针对个人客户,因为其收费标准由原国家计委和央行共同制定,建议征求上述单位意见;工行汇款直通车业务经过备案。

  但是,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北京银监局“建议贵院进一步征求上述单位意见”的建议。

  2010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败诉。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就接受服务违反其真实意思进行举证,也未能证明二被告对其有欺骗和诱导行为,被告并未侵犯其服务选择权”;二是汇款直通车服务的收费问题已备过案,并不违法。

  今年3月15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李先生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合同有效,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上诉。

  李先生告诉记者,二审程序中,北京市二中院也未就相关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征求意见。

  李先生认为,其实该案的关键只有两点:一是个人能否“电汇”?如果能,那么工行就侵害了储户的选择权;二是银监局备案是否意味着工行收费的合法性。然而,两级法院并未就这两个疑点作出明确认定。

  再启行政诉讼

  记者查阅文件了解到,154号文第一条(四)款严格执行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规定,个人客户依托其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汇兑业务时,银行应按照计价格[2001]791号、计价费[1996]184号中的规定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不得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个人客户未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交存现金办理现金汇兑业务的,银行应按照银发[2001]385号中的规定收取手续费。791号文将银行电子汇划收费分为5档,其中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该文规定,银行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执行。而184号文规定,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1‰降为0.5‰;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均按50元收取。记者了解到,184号文早在2001年就被列入“需要修改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列,不过,银发[2001]385号文规定,银行为未在本行开立结算户的个人办理汇款时,仍按现行的上述标准收取手续费,不得收取电子汇划费和邮费、电报费。

  “这也就是说,如果已在银行开户,汇款时银行只能收取电汇费,如果未开户,银行则只能收取手续费。工行向开户账户收取50元手续费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李先生说。

  那么,监管部门备案是否意味着工行收费的合法性呢?为此,李先生多次向银监会提出行政申请,请求确认工行收费的违法性。银监会回复表示收到过工行提交的收费文件报告,但并未明示该业务是否只针对对公客户。银监会在表示案情复杂需延期审理后,于今年3月4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的决定书。银监会称,其收文的行为属于报告制,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不是备案”。因此,银监会以不存在备案行为,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但同时表示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8年,银监会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的调解会上就曾表示,银监会收到商业银行的相关收费文书,不是“对文书有关内容是否合法的确认”。

  李先生认为,合法的备案或接受报告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违法的备案或接受报告则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他再将银监会诉至北京一中院。

  截至发稿,法院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本报对此将继续关注。

  ●相关新闻

  7月起银行取消34项收费

  近日,中国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今年7月1日起,免除包括开销户手续费、密码修改重置手续费、存折开户更换工本费,以及部分账户的小额账户管理费等11类共计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对此,北京两高律师所董正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指出,文件中免除的收费项目,目前多数并不存在收费问题。

  董正伟说,事实上,去年8月份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提出了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目前去银行开户、销户是不收费的,密码重置也是不收费的,同城同行存取款从来就没有收费,本行查询费更是荒唐之极的收费,现在也没有收取……本来就不存在,何来免除?

  在董正伟看来,此次央行参与银监会和发改委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行动,是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职权行为范围。但是,商业银行正在收取的银行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存取款费、发卡费、跨行交易手续费、挂失费等收费项目,并没有经过三部委政府定价、履行听证程序,建议央行与发改委、银监会一道,对商业银行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系统清理,凡是没有经过三部委政府定价程序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