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装修合同未履行,消协帮忙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昆明某家居店联合多家装饰公司举办迎新春促销活动。消费者杨先生通过现场广告宣传,于12月3日与其中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并交纳了2000元设计费。经该家装公司多次到装修工地实地考察后,2011年1月10日杨先生正式与其签订装修合同,并交纳了装修预算总价50%的预付款,即26866元。付款后直到3月10日该家装公司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工,后经消费者四处了解得知该公司因债务问题已经关闭。消费者便找到当时的举办方某家居店,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欺诈行为要求加倍赔偿,该公司不同意消费者的请求,多次协商无果,消费者于3月10日投诉到昆明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要求举办方按总价款1倍赔偿其107464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昆明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查了解后,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认为家装公司因债务问题不能履行合同,合同违约责任应由举办方继续履行。在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家居店(即举办方)按合同规定退装修预付款26866元,承担违约金3116元,共计29982元。

  【案例评析】

  此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为三方面:

  一、迎新春促销活动中,谁应当承担对消费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杨先生通过促销活动现场广告宣传,与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付款多日后该家装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工,后了解得知该公司因债务问题已经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此规定,在迎新春促销活动结束后,因参展装饰公司无法查找,举办者(某家居店)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此规定,举办者(某家居店)应当按合同约定退回预付款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举办者是否存在欺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我会了解,举办者在前期促销宣传活动中,该家装公司确有相关资质,并且运营正常,后期该家装发生变故,不能履行合同时,举办者没有推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