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停车保管属附随义务,免费难成免责挡箭牌

  小偷持钥匙模样的物件打开车门偷盗车内物品,而饭店停车场有“免费停车,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提示,饭店是否可以因此免除对消费者财物丢失的赔偿责任呢?日前,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消费者免费停车丢失物品引发的纠纷。因调解无效,9月23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就此纠纷召开了研讨会,有关专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纠纷起因

  停车住店车内物品被盗

  9月中旬,大连市消费者柯先生向辽宁省消协投诉称,8月27日,他与妻子开车送孩子到沈阳市上大学,当晚入住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丽阳国际饭店,入住时按照饭店保安的引导,将车停在了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当时我特意问了保安是不是24小时看车,对方回答‘我们是24小时看护’。听了这样的答复后,我们一家人就大意了,除了随身携带的物品,其余物品都放在了车内,价值1.5万元。”柯先生说。

  8月28日一早,当柯先生预备结账离开时发现,车内的物品没有了。柯先生立刻报警,警方调出的饭店监控录像记录了车辆被偷的全过程。原来,8月28日凌晨5时10分左右,一名男子持钥匙模样的物件打开了柯先生车辆驾驶室的门,引起了报警器的鸣响和车灯的闪烁,当时该饭店保安人员无人到达现场,这名男子和其他几人躲远一些等待报警器关闭后回到车上,分两次将车内物品取走。事后柯先生证实,其车辆钥匙未丢失。

  ●饭店说法

  停车属免费无赔偿责任

  此案至今未侦破。柯先生认为饭店应负全责,赔偿自己的损失。“他们说24小时看车,为什么当时保安没有及时出面制止呢?我认为是饭店保安失职,应该给我赔偿。”柯先生说。

  丽阳国际饭店保安处王经理表示,该饭店的停车场是临街开放式的,没有围墙。小偷在短时间内用钥匙打开了车门,虽然车辆报警器响过,但通过录像看没有明显打砸痕迹。该饭店为顾客提供停车服务是免费的,且饭店的入口处已作提示——“免费停车,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故饭店没有赔偿责任。同时,王经理称,保安否认有过24小时看护车辆的说法,事后,饭店协助柯先生报了案,并同意免去柯先生的住宿房费作为对其的补偿。

  ●各方观点

  辽宁省消协投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9月15日,丽阳国际饭店有关人员来到省消协,称饭店没有责任,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据了解,随着私家车增多,不少服务场所以“车损自负”的告示来免于承担责任。由于这一投诉具有普遍意义,辽宁省消协遂于9月23日召开了“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律责任投诉研讨会”,与会专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观点一保证停车安全是饭店附随义务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长江表示,旅客入住后与饭店间达成的是有偿服务合同关系,旅客将车停于饭店门前随之又产生了保管合同,这是饭店应该承担的附随义务。饭店在定价收取住宿费用时,保安费用已包含其中。饭店安装了24小时监控设施,说明饭店有能力保证旅客的财物安全,而在小偷行窃过程中,车辆报警器响过,饭店保安人员却没有出来过问此事,客观上是对小偷盗窃行为的一种放纵。由于饭店方面没有尽到相应的安保责任,因此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饭店提供的监控录像,目前尚无法辨认小偷是否拿钥匙开的车门。孙长江称,退一步讲,如果饭店认定小偷拿钥匙打开车门,并据此怀疑旅客与小偷有勾结,那么在警方破案后,旅客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案件侦破前饭店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观点二因第三人侵权经营者有权追偿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牟瑞瑾表示,旅客住店应该享有安保服务,保证停车安全是享有安保服务的延伸。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附随义务不用明文约定就适用,而对入住旅客的安全保障就是酒店的附随义务。“报警器响了保安不去查看,显然饭店没有尽到保管合同下的义务。”牟瑞瑾认为,小偷盗窃旅客放置在车辆内的财物是第三人侵权,饭店因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待警方破案后,其可以向小偷追诉自己的损失。

  辽宁清河律师事务所朱万庆律师表示,因第三人侵权经营者有权进行追偿,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先行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但经营者不一定要承担全部的先行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观点三双方对被盗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辽宁省工商局法制处工作人员王文冉说,住宿或吃饭停车是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服务的延伸,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关系,经营者收不收费不影响保管关系的存在。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财物受损,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索赔时,要出具可以证明接受服务的相关票据和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明等材料,做到索赔有理有据。

  辽宁省消协副秘书长王喜全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准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这起纠纷中,经营者对消费者车内物品被盗是有一定责任的。同时,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防范财物安全的义务,对于财物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辽宁省消协希望双方反思自己的责任和过错,最终达成和解。

  丽阳国际饭店的代表表示,将向饭店负责人进行汇报,再拿出最终意见。截至记者发稿,辽宁省消协未接到丽阳国际饭店的回音。

  ●相关案例

  免费停车非真正意义免费车被盗酒店被判照价赔偿

  2006年7月30日晚,周某驾驶一辆价值18万元的汽车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百老汇酒店开房住宿。周某说,当时听从保安指挥,将车停在酒店门东侧的开放式停车场,当值保安做了记录。该停车场日夜均有保安负责看管,酒店对住宿客人不收取停车费。

  第二天早上周某取车时发现,汽车被盗,随即报警。此后,周某要求酒店赔偿,但酒店称属于免费停车,丢失与其无关。协商无果,周某将酒店诉至法院。

  2007年12月,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免费停车是酒店为盈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其建设运营成本已通过消费价格,分摊到消费者个人名下,车辆保管费实际上已反映在周某住宿消费后所支付的费用中,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费停车。酒店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相关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令该酒店按车辆被盗时的价值赔偿周某。此判决随后生效。(一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