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过期啤酒瓶爆炸,消费者受伤获赔

  2012年8月6日9时许,回山镇消费者齐某在本村超市购买了一箱某品牌啤酒。中午10时30分许,齐某12岁的女儿去拿啤酒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击中小齐左手,顿时鲜血直流,急送医院救治,医疗费534元。

  儒岙镇消保委接诉后,从检查啤酒瓶实物发现,该啤酒为2012年7月13日生产,爆炸啤酒瓶为2007年生产的B字瓶。在儒岙镇消保委努力下,2012年8月22日终于达成协议: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投诉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人民币1151元。根据《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建议B字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此建议虽非是强制性标准。但是,《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发生爆炸的B字啤酒瓶实际使用期达6年,使啤酒瓶安全性降低,自爆概率大大提高,严重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让人惊心。因此,某啤酒生产公司应承担齐某的伤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