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影院推迟影片播放时间,消费者索赔遭拒提起诉讼

  广州市消费者朱先生和妻子去年到该市五月花电影院购买了影片《少林三十六房》的电影票,但临近开演时却被影院告知影片拷贝还未送到,将暂缓放映该影片。朱先生对此表示不满,并于当日和影院交涉,要求双倍索赔,但被影院拒绝。于是,今年3月15日,朱先生向法院起诉了五月花电影院。目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案件,并将于今年4月19日开庭审理。

  临近开演,消费者被告知影片暂缓放映

  去年的5月26日,正值2010年香港电影回顾展在广州举办期间,当天上午9点47分,朱先生与妻子来到广州市五月花电影院购买了当日上午10点放映的香港影片《少林三十六房》的电影票。然而,到了9点54分,正当朱先生和妻子要步入放映厅时,电影院的值班经理却告知他们,由于该影片的拷贝还未送到,则须暂缓放映。

  朱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自己向值班经理表示愿意等候,但对方却告诉他,这样会影响其他后续影片的放映,于是要求他们或改看其他影片,或办理退票。

  随后,朱先生多次要求影院对取消放映作出真实合理的解释,但值班经理只是一味地将责任推给院线公司,而他提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双倍赔偿的要求,也被其当即拒绝。无奈下,朱先生向管辖五月花电影院的西湖工商所进行了投诉。

  电影院两次拒绝工商部门调解

  在事发当天的调解中,工商执法人员向影院指出,观众已购票入场,这就意味着消费合同实际已经订立,双方都应依照票面所注内容履行各项要约。现在电影院一方未能放映影片,即视为不能履行要约,应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影院表示,不接受此意见,并以已经张贴《服务公约》为由拒绝调解。

  两个月后,即去年的7月8日,西湖工商所对此事进行第二次调解。这次,朱先生降低了条件,只要求退还两人票价款共40元,但这也遭到了电影院的拒绝。在此次调解中,调解员最后向当事双方提出调解建议:1。退票;2。赔偿或变通处理。比如,开付VIP卡,或给予观影折扣,但对于这样的建议,五月花电影院表示均不接受。

  针对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当天值班的经理。她认为,当天不能满足朱先生提出双倍赔偿要求的原因是,电影院已经张贴相关的通知,告知了观众,完全不属于欺诈行为。

  在第二次的调解中,电影院称之所以不给退还票款,是因为退票只可在购票当天办理,电脑售票系统是全国联网的,现在票款已被“锁死”出不来了。而朱先生认为,事发当天调解未能结案,电影票就是以后的诉求依据,故不能当天就退。

  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朱先生向记者出示了电影票,票的背面印着: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字样。朱先生表示:“这是霸王条款。消费者购买了影票,但不管什么原因,损失都得由消费者承担,而电影院售出影票后反倒完全不担任何损失,一点风险都没有。”

  在工商部门两次调解均无效的情况下,今年3月15日,朱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这家电影院,要求法院认定电影票上“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规定为无效条款,同时要求退还40元退票款、8元交通费、1元工商登记查询费和3.15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4月19日开庭审理。

  朱先生表示,这是一起公益诉讼,目的是想撤销电影票上的不合理条款。在获知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