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限时急消费,显失公平获延期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0日,消费者徐先生持某超市购物卡到该超市购物时被告知,此购物卡已过了使用时效,要申请办理用卡时效延期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徐先生按其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待通知取卡时,被告知所持购物卡内余额7000余元需在15日之内全部消费完毕,否则卡将再次过期,卡内余额将失效。徐先生多次与该商场协商延长购物卡使用时效未果。于3月11日投诉到昆明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昆明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查了解后,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超市同意为消费者换新购物卡,延期在1年内消费完毕,消费者感到很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应当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该超市在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此卡使用有外在条件限制情况下,单方面做出15天内消费完购物卡内金额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决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并该决定因消费者不知情而不能成为超市和消费者之间合同的一部分,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即使该规定写入购物卡条款,告知了消费者,因其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属无效条款。因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更换新购物卡,延期在1年内消费完毕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