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会:影城吸款后“坐地起价”涉嫌欺诈
中国消费网讯近日,针对一家影城会员卡折扣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不一致从而引起消费纠纷的事情,广东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表观点,认为实际履行的口头约定同样应受法律保护。经营者用会员制方法,先口头约定优惠的折扣,吸款后又以书面条款为由“坐地起价”的行为涉嫌欺诈。
据介绍,深圳市消费者朱女士为享受“三折票价看电影”优惠,于2010年年初在某影城花2000元办理了会员卡。据朱女士称,办卡时影城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可以一直享受三折优惠,并说这2000元当年用不完,第二年只需交100元续卡费就可以继续享受三折优惠。但一年时间不到,2010年年底影城贴出公告,称将把会员卡的优惠幅度统一调整到四折至六五折。朱女士认为影城没有诚信,感到受骗。影城方面则称三折优惠幅度为临时性的且早有告知,可能有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告知会员,导致会员出现误会,但现场宣传及会员卡背面均写明“购票享受六折优惠”等内容。
深圳消委会在调查研究后发表观点认为:
首先,实际履行的口头合同是对书面合同的补充和变更,应当受法律保护。依《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若被证明属实,则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影城工作人员以口头作出的承诺,属口头合同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消费者预付款项加入会员行列,即是接受该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合同既已成立并生效,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双方实际履行时,是按口头合同内容履行的,则是对书面合同(会员卡背书条款六折优惠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这种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和补充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影城“坐地起价”行为违约。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影城单方面改变三折优惠,属擅自变更合同关于价款的主要条款,属单方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影城以工作人员的失误为自己开脱责任是不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的司法解释,“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员工职务行为由法人担责,因此影城开脱不了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其后影城对其会员实际是按三折购票优惠履行的,这是法人行为,非员工个人行为。
第四,经营者如故意对消费者设陷则涉嫌欺诈。消费者基于经营者描述选择交易的行为,是消费者基于商业信誉而产生的一种信赖利益,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经营者故意以较低价格的口头表示引诱会员交纳预付款,等吸够众多会员及其高额预付款后,又以其口头表示有误为由“坐地起价”,则涉嫌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