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的糖果还在卖,法院判退还货款并赔偿
消费者古先生在安徽省合肥市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两袋糖果,后发现该糖果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遂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判令超市返还古先生货款17.8元并赔偿损失150元。
去年11月12日,古先生在合肥市新站区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两袋阿咪牌VC-无蔗糖话梅糖,标称生产商为上海阿咪儿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0年2月5日,净含量100克,单价8.9元,合计17.8元。同年12月20日,古先生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查询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QS310113010010)的详细信息。今年1月5日,上海市质监局答复古先生:“上海阿咪儿童食品有限公司获得过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10113010010,该证书有效期为2005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目前,该公司不得生产糖果制品。”
古先生认为超市出售的阿咪牌VC-无蔗糖话梅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货款17.8元并依法赔偿178元损失,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93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上海市质监局作出的沪质技监(公开)[2010]第6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知上海阿咪儿童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获得了(糖果)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9月20,期满该公司未续期。因此,古先生购买的两袋糖果生产许可证均过期,超市作为销售商,销售生产许可证过期的食品给原告,故对古先生要求退回货款17.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古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故对其要求10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今年4月上旬,法院一审判令该超市返还古先生货款17.8元并赔偿损失150元。
目前,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