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露露”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3月15日,河北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称,鉴于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已改制并于2008年3月10日将其全部商标、专利、域名等无形资产依法转让给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露露集团停止对外授权使用“露露集团”标志,企业名称依法变更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这意味着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关于“露露”商标的侵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也标志着山寨露露将撤出市场,消费者将不再受山寨露露困扰。

  山寨露露之困

  河南郑州消费者刘女士几天前在小区门口一家烟酒店买了一箱杏仁露,回家打开一喝,发现味道不对,仔细一看包装才发现买到的“名牌”产品有问题。

  这罐杏仁露上面的形象代言人不是演员许晴,而是一个和许晴非常相像的女孩,下面也有一个手写体签名——“许×”。签名只有“许”字能看得出来,后面的字分辨不出来。同时,这罐杏仁露外包装上也有绿色的叶子和蓝白相间的标志色,但仔细一看,这个杏仁露不叫露露而是叫“承德杏仁露”。

  “刘女士买的其实是山寨的露露产品。”露露股份打假人员介绍说,在河北一带,已发现40多种外包装相似的山寨露露产品。

  山寨露露究竟蒙骗了多少消费者?露露股份副总经理姜柏平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首个饮品“知名商标保护论坛”上表示,每年,山寨露露的销量至少能够占到露露销量的十分之一。以露露饮品在全国销量比较大的石家庄地区为例,近2亿元的销售额中,假冒产品的销售额大概在2000万元左右。

  那么,这些山寨露露产品为何能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呢?原来,多数山寨露露产品都得到了露露集团的授权。

  记者了解到,露露股份是由露露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露露集团进行国有股权改革,将露露股份全部转让给浙江万向集团等3家公司。2006年11月1日,露露集团与露露股份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包括全部商标、专利、域名等无形资产转让给该公司。露露集团保证,在签订协议前,不存在其他使任何单位或个人获得有关该协议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有效安排。签订协议后,不实施可能导致前述结果的行为。同日,该集团承诺:在协议执行完毕后,不使用所涉及的“露露”商标、专利、域名、企业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当年12月再次承诺:“露露”商标转让完成后的6个月,作为“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公司更名手续的过渡期。

  2007年1月26日,协议正式生效。2008年3月10日,“露露”商标等相关无形资产过户手续已全部完成,露露集团也应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然而,露露集团不仅一直没有提交申请,还授权凌源喜加喜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坡泉饮料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山西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在食品、饮料类商品上使用“露露集团+露露商标标志”或者使用“露露集团”标志,且在产品质量、包装、装潢等方面集团也没有切实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有的企业模仿露露股份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制造山寨露露产品误导消费者。

  母子商标之争

  原母公司露露集团盲目授权导致市场上山寨露露横行,这显然让露露股份难以接受。2010年8月10日,露露股份发布公告称,将向露露集团提出交涉,并采取“法律手段等一切必要的手段”开展维权行动。至此,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的商标权之争正式上演。

  2010年12月23日,露露股份向承德市工商局投诉,请求承德市工商局依法撤销露露集团的企业名称登记,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对使用标志的企业及擅自授权的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露露”品牌形象。

  露露股份的投诉材料还提到,在《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露露股份原董事长、露露集团董事长王宝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又后续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两份协议。该两份协议的内容包括有:作为商标所有权人,露露股份同意露露集团将“露露”作为字号,同意露露集团对外投资的公司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字号等。这样,已经转让给子上市公司商标权的母集团公司又一次使用上了“露露”商标。

  露露股份认为,上述两份与《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和露露集团两次承诺的内容相冲突、具有实质性变更的后续协议均系时任公司董事长、露露集团董事长王宝林同一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承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查明: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已在承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中约定:露露股份作为“露露”商标的所有权人,同意将在转让上述无形资产时正在申请注册的15项商标及露露集团标志在有效期内给与露露集团在中国独家许可权。许可时间10年,期满前30日内露露集团可要求继续使用并续签许可协议。如在30日内露露集团未提出继续使用的要求,该协议终止。同时约定:在露露集团依据协议向露露股份出售商标之前,露露集团许可第三方使用露露集团标志,并签订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产品加工授权协议书》。另查明,在上述《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中约定:露露股份同意露露集团根据需要自行授权其对外投资的参股或控股公司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字号。

  工商协调纠纷获解

  承德工商局研究认为,王宝林在同时担任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董事长期间,代表双方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决。但该集团授权他人使用“露露集团+露露商标标志”或者“露露集团”标志的侵权行为与上述两份协议无关。因为在上述两份协议中露露股份均未允许露露集团将“露露集团+商标标志”、“露露集团”标志授权给第三方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更未允许摹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为此,承德市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9日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和协议,向露露集团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终止所有合同或者协议。并根据投诉和请求,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向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也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30日内终止与露露集团签订的《产品授权加工协议书》,90日内停止使用“露露集团”标志。“随后,我们将该商标侵权纠纷的由来及处理意见向承德市政府做了汇报。”承德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吴连才告诉记者,今年1月6日,市政府就露露集团终止商标授权及露露集团公司更名等问题召开了有关部门及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高层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三点意见:1。露露集团立即停止对其他企业授权使用“露露”商标。对已授权的,即日起收回授权;2。“露露集团”这一企业名称立即更名,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名称;3。原露露集团公司立即召开董事会,抓紧研究落实。

  同日,露露集团研究后同意集团更名,并于2011年1月10日解除“露露”无形资产及企业商号授权相关协议,过渡期为3个月。

  露露股份3月14日公告称,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商标权益的行动得到了承德市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公司将在工商等执法部门的积极支持下,继续积极开展维护露露品牌、打击假冒、侵权产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