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货券过了约定的提货日期

  近年来,一些单位为了方便员工,往往会以提货券代替实物发放福利,而在提货券上,往往都会有一个提货期限。那么过了提货期限的提货券,你会怎么处理,扔掉?还是再去找商家要求继续使用?近日,市民赵女士就选择了第二种方式,而且,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赵女士有一张价值200元的蛋糕店粽子提货券,提货券上注明的提货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前。但等她最近发现这张券时,发现已经过期了。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赵女士拿着提货券来到该蛋糕店,结果被告知无法提货。

  “提货券是当时我花现金买来用来送人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提货,但如果商家以过期为由就这么“过期作废”并不合理,要求继续使用。”在与商家协商不成后,赵女士拨打了12315寻求帮助。

  最终,在县消保委柯桥分会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蛋糕店同意赵女士可以在柯桥或绍兴市区店换购同价值的商品。

  工作人员表示,提货券实际上相当于有价赠券,是先付款后提货的。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提货,经营者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例如保存费,但若经营者主张提货券过期作废,则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涉嫌不当得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工作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慎重购买商品提货券,特别是具有特定指向物且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例如月饼、水产等季节性或鲜活性商品,一旦购得应尽早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