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虞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2013年10月16日,上虞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因商品房买卖而发生的消费纠纷,涉案金额30万元,最终以房产公司返还全额定金而结束此件投诉。

  2013年9月26日,陈女士来电称:某房产公司在收取了30万元的购房定金后,将其认购的商品房出售给其他人,当事人要求该房产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经多次与房产公司协商未果,到上虞市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上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即对该投诉进行核实了解,事情经过是:消费者陈女士于2012年4月24日向某房产公司认购一套商品房,并于2012年4月25日向房产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消费者没有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日子前去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将其认购的商品房进行销售,并出售给其他人,为此,陈女士多次与房产公司协商要求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但双方意见不一。上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房产公司应返还消费者全额定金。经多次调解,最终于2013年10月16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房产公司返还消费者30万元定金,不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案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