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手却被境外消费,法院各打“五十大板”
广西柳州市柳江县一储户银行卡还揣在手,卡内71万余元人民币存款却被人在境外盗取消费,储户怒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一审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判决银行储户各负50%责任。
家住广西柳江县拉堡镇的吴跃(化名)于2004年初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支行办理了借记卡。2009年8月15日22时40分左右,吴跃忽然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发现其农行借记卡于10分钟前被人在澳门分别消费了632358.09元和81303.18元。吴跃急忙到银行柜员机查看,发现他的存款的确少了71万余元。当晚23时许,吴跃持卡和身份证到柳江县拉堡派出所报案。
吴跃认为是银行没有做好安保工作,导致了他巨额财产的损失,要求银行赔偿。而银行方面则认为,是储户泄漏了密码,责任应该由储户自己承担。协商不成,吴跃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存款损失71万余元及利息1万元。
在柳江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吴跃诉称,他与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储户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其存款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他对存款被盗没有过错,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方面辩称,吴跃没有证据证明其存款被盗是银行的失误造成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其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因他人持假卡在澳门的POS机上进行消费,损失713661.27元,有银行存折、借记卡、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认定。但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存款损失完全是银行的过错造成的;而银行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存款损失是由于原告的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依法推定双方均有过错,存款损失各负50%的责任。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原告存款损失356830.63元及利息。
吴跃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但至今没有宣判。
柳州市同望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斯乐认为,该案原告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在付款时就必须履行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义务。本案中,原告的储蓄卡还在其本人手中,本人又在柳州,其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银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上被支取消费,银行的POS机不能识别假卡,由此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
据悉,由于近年来银行卡犯罪的不断升级增多,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与诉讼也随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