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88”傍“BOSS”被罚,工商局一审胜诉
北京一服装公司因生产销售的“B088”标识商品与“BOSS”商标近似,被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没收商品,并处以罚款134万余元,服装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服装公司起诉称,“8088”商标是鲍士服饰(深圳)公司合法注册取得,该公司经鲍士公司授权使用“8088”商标,依法经营,销售相关商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代理人认为,该公司定制的“8088”商标与“BOSS”商标根本不近似,即便权利人雨果博斯公司认为“B088”和“BOSS”商标近似,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撤销权等权利,但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均应推定为合法有效商标,其获准使用商品均为合法产品。因此,丰台工商分局无权就商标本身的近似性问题进行认定,更无权对己方作出处罚。综上,服装公司认为丰台工商分局处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以及超越和滥用职权等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丰台工商分局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就商标侵权行为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在本案中,原告公司虽取得“8088”商标授权,但通过变体,使得该商标标识在实际使用中成了“BO88”,与“BOSS”商标近似,有仿冒“BOSS”商标的故意,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丰台工商分局认为,自己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庭调查表明,服装公司于2009年3月至7月间,定制带有“BO88”标识的包装袋、布标、吊牌、吊粒、鞋盒,并将其用于定制的西服、T恤、皮鞋等商品上,于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间进行销售,经营额共计134万余元。权利人雨果博斯公司主张,其享有“BOSS”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服装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丰台工商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装公司在使用“8088”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将其变体成“BO88”,与“BOSS”商标构成近似而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丰台工商分局决定没收侵权商品,并对服装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并无不当。法院认为丰台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判决予以维持。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