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购车贷款,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近日有消费者投诉某汽车4S店,称2011年6月在其店贷款买了一辆汽车,并通过该4S店介绍的担保公司贷了款,当时交了3000元押金。现在消费者还完贷款后要求返还押金,因没有凭证遭到担保公司的拒绝。消费者称当初担保公司根本就没有出具凭证,因此要求部门协商解决。
调解经过及结果: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消费者贷款的担保公司确实是4S店介绍的,但贷款是消费者自己与担保公司商议的,4S店不清楚其中的细节。而担保公司先是不承认消费者在其公司申请了贷款,后又称只需消费者拿出凭证即可退还押金,若没有凭证也可以退还押金的90%,前提是消费者需要交满2年的保费。通过与消费者、经营者多次沟通协商后,经营者希望消费者直接投诉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诸暨),经营者会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表示认可。
评析:首先,4S店对自己介绍给消费者的担保公司不了解,没有提醒消费者贷款时的注意事项,以致消费者蒙受损失,这是对自己的客户不负责,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声誉。
其次,担保公司利用消费者的盲目和无知,不主动出具收款凭据,没有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只是以口头承诺敷衍消费者。
最后,消费者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买车贷款过程中被4S店、担保公司牵着走,导致自己在维权时处于不利。现如今贷款消费已逐渐成为一种消费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通过担保公司贷款购物,这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谨慎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