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游客在酒店摔跤,协商获赔一万五

  2014年6月26日上午,一位北京游客崔先生来越城区消保委龙山分会投诉:其于6月25日早上8点多入住市区某酒店,在进入酒店大堂门口时,因地面有积水致使滑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腕粉碎性骨折,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3万元。酒店方却表示,崔先生赔偿要求过高,其本人摔倒属于意外事件,酒店没有任何责任,况且酒店现在经营状况不佳,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要求工商调解。

  经多次调解,酒店方同意一次性赔付给崔先生一万五千元,崔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崔先生入住酒店,就和酒店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即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客人支付价款,酒店方应当保证崔先生入住期间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对其场所须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方对崔先生入住期间的必要的安全提示和危险防范义务不是绝对义务,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在本案中,酒店应进行安全提示,也可以采取提供防滑垫等方式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崔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