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青花漂移苗种植受损,消协调解获补偿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0日,昆明市晋宁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上蒜镇安乐村45户农户投诉其种植的115亩玉黄牌青花由于“花型不结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7万余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晋宁县消费者协会上蒜分会受理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入户实地调查,力求做到受损农户、受损面积数量的客观准确。同时,与育苗经营者取得联系,展开对所育青花苗子种的来源、质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初步调查,该品牌青花苗出芽率符合国家标准,且种苗长势较好。最后,经农业主管部门专业人士查看分析,产生“花型不结球”现象的原因,与气候、温度等原因有关,具体原因无法确定。3月14日,上蒜消协分会组织投诉方45户农户和被投诉育苗经营者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被投诉方同意按1亩2000苗,1苗补偿0.06元,实际受损115亩计算,补偿农户共计1.38万元的经济损失,补偿款现已全部兑现给农户。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晋宁县消费者协会上蒜分会及时受理了该投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对育苗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消协工作人员重视“三农”问题,实地调查,深入了解,以科学和事实为依据,用满腔热情,耐心细致地化解双方纠纷的工作作风是令人称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