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运城: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

  国航特价票不退票不转签?涉嫌“霸王条款”被叫停

  【事件】

  2009年8月,运城市民王女士在市区一航空售票处支付600元,预订8月27日晚9时运城至北京的机票。王女士在8月25日收到机票后,因突有急事不能按时登机,随后要求售票处转签,却遭到拒绝。售票处的理由是,国航规定特价机票不能转签、不能退票,实在要退票只能退50元的机场建设费。

  【维权】

  运城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并调查后认为,发售特价机票是航空公司为了提高飞机乘坐率而在全国推行的让利促销活动。这些特价舱位与其他舱位没有本质区别,特价机票不退票、不转签的做法涉嫌“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运城市工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讲解法规后,售票处同意免费为王女士转签8月29日的航班。

  ■案例二

  没有起止的会员卡有效期消费者知情权被忽悠

  【事件】

  2009年6月下旬,消费者李某向运城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反映,他在某洗浴广场购买的500元VIP会员卡,还有9次未使用,但洗浴广场以此卡过期为由,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维权】

  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洗浴广场为了经营需要,推行会员卡消费,目的是扩大销售额,方便会员,但是在会员卡的告知内容中,只告知有效期4个月,而未告知有效期的起始日期,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洗浴中心恢复了李某该会员卡的继续使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与之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案例三

  小学生购买了假饮料工商维权10倍赔偿

  【事件】

  2009年暑假的一天,人民路学校空港分校的几个孩子在一家超市买了3瓶“康师傅”冰红茶,然而当其中一个孩子打开一瓶猛喝一口后,却感觉味道怪怪的。他仔细看了一下瓶子,发现其包装很粗糙,生产日期打印得也很模糊,便怀疑这些饮料是假的。然而,该超市却对几个孩子的理论不予理会。

  【维权】

  为了讨回说法,在家长的陪同下,孩子们将此事投诉到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中心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后,对小朋友带来的3瓶标有“康师傅”冰红茶字样的饮料进行了认真的鉴别,并通知该商品厂家驻运城代理商前来辨认,确认这3瓶“康师傅”冰红茶饮料是假冒产品。随后,执法人员对孩子反映的这家超市进行了全面检查,依法查扣该批假冒饮料,并责令经销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给小朋友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案例四

  新车无法上户难住车主工商及时调解车款全退

  【事件】

  2009年4月27日,家住盐湖区冯村乡的刘先生在运城市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款价值2.8万元的厢式小货车。当刘先生兴冲冲地拿着购车手续和车辆合格证去车管所上户时,被告知该车技术参数从2009年3月19日起不再作为办理车辆登记的依据,不能上户。

  刘先生立即与销售商联系,要求退车,但汽贸公司以各种理由一推再推,一直不给办理退车手续。

  【维权】

  经12315中心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该车技术参数确实与国家公安部、发改委、交通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上户公告不符,从而造成用户不能正常办理上户手续,汽贸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经12315中心工作人员调解,最终,该汽贸公司将消费者的购车款2.8万元全额退还。

  ■案例五

  看病给错药家人气愤消协帮维权医院赔钱

  【事件】

  2009年11月,运城市区一偏瘫医院在农村做治疗偏瘫疾病方面的宣传。盐湖区泓芝驿镇一村民的父亲是一名偏瘫患者,看到医院的宣传后,该村民带着父亲前往治疗。医院的大夫称,他治疗这个病很专业,随即开了4种药,要患者按这种方案进行治疗,并特别嘱咐其他药都不要吃了。

  但按照医生的嘱咐,病人吃了该医院的“醒脑丸”后却出现恶心现象,而且身上还起了红点,病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家里人仔细检查后发现该药丸上有霉点,打开另一盒也有霉点,病人家属非常气愤。

  【维权】

  经运城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消费者所带药品确有霉点。随后,工作人员立即与医院取得联系。经过给医院代表宣讲法规、陈述利害,院方调查后承认是由于自己工作人员的工作差错,司药人员误将要上交的药错卖给患者,表示愿意对病人承担一定责任。经运城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后医院退还了病人药款并补偿2000元。

  ■案例六

  新手机频频出故障发票为证调换一个

  【事件】

  2009年9月10日,山东籍外地农民工周某来到新绛县消协投诉,称其5天前(持购物发票)购买的振华960型手机在使用中出现了按键失灵、照相图像有偏差、机屏开胶等故障,让经营者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详细调查核实,认为该手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从购物发票所显示的购机时间来看,也符合商家规定的退机时间。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周某调换了一部同机型的新手机。

  ■案例七

  农机质量有问题按责酌情退货款

  【事件】

  2008年7月31日,万荣县高村乡村民李某受65户集资人委托,经人介绍在解州某水泵厂购买了一台“运泉牌”潜水泵,价格为1.285万元。厂家承诺出水量为60吨,一年内保修、包换、包退。然而,当李某回村安装好后却发现潜水泵出水量达不到60吨,且使用没多久就出现故障,遂与厂家联系。厂家在电话中答应换扬水管,但迟迟不派技术员到实地解决问题。2009年7月份,李某等来到解州工商所消协分会进行投诉。

  【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李某在使用该水泵时也有不当之处,没有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结果把顶盖安装反了,致使潜水泵损坏。调查清楚后,解州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把潜水泵退回厂家,解州潜水泵厂退还李某等人购水泵款6800元。

  ■案例八

  食品添加剂缺乏中文标志对潜在食品安全隐患说不

  【事件】

  2009年4月9日,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执法人员在八一市场检查时发现,运城市某食品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粉剂柠檬酸、片剂柠檬酸、明胶等食品添加剂外包装无中文标志,共计6袋150公斤,货值7805元。

  【维权】

  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销的以上明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净含量、品名、批号或者代号等标志;粉剂柠檬酸、片剂柠檬酸外包装为英文标志,未标注中文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随即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添加剂产品6袋、没收违法所得370元、罚款9630元的处罚。

  ■案例九

  都说购买假化肥维权难剩余样本成了维权证据

  【事件】

  2009年6月,永济市卿头镇农民胡某叔侄两人到镇上一农资商店购买了17袋硫酸钾复合肥。谁知肥料追施到田间后,棉田和枣园没有任何变化。眼看着邻居地里原来长势不如自己的庄稼都超过了自己,叔侄俩实在坐不住了,就带着剩余的肥料去找相关部门检验,一检测才知道肥料中钾的含量远远低于包装袋标注的含量。于是,两人决定找经销商理论,却吃了个闭门羹。

  【维权】

  接到申诉后,永济工商局12315中心执法人员立即深入田间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相关人员评估损失数额。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经销商全额退还消费者肥料款2125元,并补偿7000元经济损失。

  ■案例十

  虚构合同主体误导消费质量不合格依法得退款

  【事件】

  2009年7月1日,盐湖区原王庄居民曲某申诉称,因其居住的是独家小院,面积大、房间多,为解决日常生活使用热水问题,他于2008年7月8日到禹都市场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大型太阳能热水器。然而,热水器在使用中却经常出现加热不正常、漏水等问题。

  【维权】

  接到申诉后,运城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积极与太阳能厂家联系。经厂家技术人员鉴定后,确认所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不属于该厂家生产的太阳能产品,同时,经过仔细查看当时签订的安装合同,发现合同条款中没有出现任何该品牌太阳能的字样。

  通过合同判断,这起申诉有可能是当时双方没有明确产品品牌,认识上有偏差产生的纠纷。另外,合同还反映出该太阳能运城营销中心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属虚构合同主体行为。为了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工商人员及时介入,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消费者配合商家拆除太阳能热水器,商家给消费者退现金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