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买的商品我做主

  近日,越城区消保委中兴分会接连接到类似投诉,投诉人分别爆料,称其在某KTV量贩店唱歌时,买了若干瓶啤酒,因为当时喝不完,KTV方称可以寄存在店里一段时间。在办理寄存手续时,店方给了消费者一张寄存卡,其上写着有效期到某年某月某日。消费者没有仔细看,就拿着寄存卡回去了。过了一段时间后,当消费者拿着寄存卡前去拿啤酒的时候,却被告知已经过了有效期,按过期作废处理。消费者觉得不满,要求拿回自己先前花钱买的东西。双方坚持己见,于是消费者拨打投诉热线。

  分会工作人员查明情况后,分别对两家KTV进行了约谈。消费者购买了商品,由于携带不便,店方同意寄存在店内,等消费者择日消费。该商品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消费者,店方可以在先前告知和书面的约定下,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但不能因商家单方面的要求,对商品进行过期不取后的作废处理。该行为已经涉嫌霸王条款,由于商家配合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人员要求商家改正此不当行为,若再有该行为或遇到类似投诉,该消保委将建议工商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