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录音能否作为美容院存在注射行为的证据

  谢正军/图

  ◆提问◆

  北京市消费者贾女士近日到某美容院进行生活美容,在美容过程中被美容师擅自注射不明物质。随后,贾女士皮肤表面出现大量不明红斑。经卫生监管部门证实,该美容院没有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资质。而贾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协议中也约定,该项美容属于无创美容,不会留下疤痕。在与美容院协商时,对方表示出现红斑属美容正常现象,几天后就会自动消失,且不承认存在注射行为,不同意退还贾女士所交的美容费用。

  贾女士说,自己手中有与美容院店长的谈话录音,录音中该美容院店长承认美容师曾有注射行为。贾女士想问,该录音是否可以证明美容院存在注射行为?她是否可以要求美容院退费并赔偿自己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回答◆

  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只要其录音内容真实无疑点、合法取得,即可作为证据采信。而上述规定第七十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便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在本纠纷中,贾女士如果能够证明其手中的录音无剪辑、拼凑,便可作为相关证据。

  此外,由于注射属医疗美容,且该美容院并未获得相应医疗美容许可资质,如果美容师注射行为予以证实,便涉嫌非法行医。根据《合同法》,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合同属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贾女士有理由要求美容院退还其美容费,并承担因美容院的行为产生的额外支出,如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