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鼓励向未成年人出售游戏点卡

  前不久,消费者打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反映其小孩才11岁,在中兴北路的某报刊亭购买了1500元的游戏卡。消费者表示报刊亭不应该将游戏卡卖给未成年人,要求出车协商。

  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了解具体情况。店家确实承认将游戏点卡卖给了一个小孩,当时小孩说是帮别人买的,就没有多想直接卖给了他。工作人员对卖家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该游戏点卡属于网络游戏的充值卡,目前大多数网络游戏中不免充斥着部分暴力内容,不应当将其卖给未成年人。工作人员责令其将点卡收回,退还所得金额。同时,也对消费者提出了有效监护好子女的要求,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消费者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