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终解释权”误导消费者

  投诉回放:张先生于2005年10月购买了一辆汽车,在购车合同上注明“购车人免交一年养路费,费用由本公司支付”。谁知今年,张先生却得知自己仍要交养路费,他找到对方,对方却声称,所谓的“一年养路费”,并非自张先生购车合同履行那一天开始计算,而是指购车人购车当年的养路费。张先生表示,他当时购买该公司的车就是冲着送一年养路费去的,不禁觉得又好气又好笑,这样的解释是不是太牵强了?

  (上海市浦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材料)

  维权结果:经销商对车主张先生的投诉显得十分有把握,对方指着购车合同上的“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张先生无奈,对方的解释权是不是有点不讲道理?

  评点:曾几何时,这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为名义,误导甚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然而这种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是否真该属经营方所有呢?据相关专家介绍,《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此,对于以上的案例,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