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减价活动反多付出,商场被告欺诈

  张先生因看到某商场丰台北路店“满200减80”的减价广告,便去买了一件羽绒服,但没想到羽绒服是打完九五折之后才减价的,算来算去,自己还亏了49块钱。张先生觉得某商场是在欺诈消费者,便告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场双倍赔偿他的损失。

  原告张先生在起诉书中提到,2006年10月31日,原告在看到某商场丰台北路店在大门上方所作的商业广告后,到商场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张先生看到的广告上清楚地载明:满200减现金80。羽绒服在商场货架上的标价是618元,但商场是在先打九五折后才按广告上的“满200减现金80”予以减价,致使张先生因此损失人民币49元(618-3×80=378,618×O。95=587,587-2×80=427,427-378=49)。后张先生找到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但因某商场原因调解无效。

  张先生认为,某商场采用商业广告形式促销商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他遭受经济损失,依据消法及北京市实施消法有关规定,某商场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双倍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因此,张先生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984.68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