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故车辆维修遭两次重创,4S店赔付新车一辆

  2012年8月,消费者王某将事故车辆送至4S店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因4S店操作不当致车辆从高空操作平台上滑落,造成车辆4门严重损坏。消费者认为滑落不仅造成车辆4门严重损坏,并可能造成其他因此而产生影响驾驶安全的隐患。为此,消费者向4S店提出要求退车或更换新车。4S店以该车已使用8个月并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不予退车,或要求消费者支付一笔折旧费后才予以调换一辆新车。经过永康市消保委组织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4S店同意置换同等型号配置的2012款新车一辆,消费者支付4S店差价款18000元整。

  【点评】消费者是在保修期内去修车,并在4S店里交由4S店维修,因4S店操作不当致车辆从高空操作平台上滑落,造成车辆4门严重损坏,并可能造成其他因此而产生影响驾驶安全的隐患,4S店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维修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而4S店非但没有履行自身的义务,反而对车辆带来更大的损害,此损害可能使车辆存在的安全行驶的不合理隐患。《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4S店给予消费者换车,完全符合《消法》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