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从黄某汽车消费投诉案例,分析汽车纠纷调处难原因

  随着家用汽车消费量的快速增长,新车质量投诉频发,汽车质量、售后服务消费纠纷出现上升的趋势。2012年7月4日,消费者黄某投诉称,2012年7月1日,在金华汽车城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价值14万元,第三天该车在上牌时变速箱有问题,经该4S店工作人员检测,该车变速箱确实存在问题,消费者提出换车,但4S店说厂家规定只同意负责修理,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东区消保委郊东分会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4S店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该车的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上清清楚楚的记录着该车变速箱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查明情况后工作人员找到了该4S店的总经理,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指出,虽然汽车三包法尚未出台,但浙江省已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的质量三包参照三包法执行,该店总经理提出汽车属大件商品,如参照三包法执行对其经营会造成很大影响,工作人员耐心地做总经理思想工作,并提出该车尚未上牌,退货后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并且变速箱在汽车零件中算是很重要的零件,符合换货条件,应予调换。该店总经理最后认识到自己存在认识误区,同意无条件调换一辆同型号的车子。并希望消保部门以后多向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7月6日,消费者黄某提到了一辆新车,至此一件涉案金额达10多万元的复杂消费纠纷在消保人员的精心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点评分析:这是极个别退换货成功的汽车消费纠纷案。我省虽然是在全国率先对汽车产品实行三包,但效果并不理想,目前,我省工商部门主要对存在下列情况的汽车,支持消费者要求退换货:根据“三包”规定,购买日起7天内出现故障,主张退车的,15天内出现故障要求换车的;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出现过出售记录或维修记录的车辆,当新车销售,涉嫌欺诈的。当然,为避免双方的损失扩大,如果7天及15天内出现的不是关键部件的故障,消保委也会酌情做消费者的工作,以修理并补偿的方式处理为主。虽然浙江省开全国汽车“三包”之先河,但是,目前能够帮助消费者成功更换新车的投诉案例并不很多见。其主要原因是4S店换不换车,决定权在汽车生产厂家,而外省汽车生产厂家往往对《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中将汽车商品列入“三包”商品目录的要求“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落实上打折扣,执行自己的那套质量担保规定,有的厂家甚至以“三保”混淆“三包”规定。汽车厂商往往借口没有汽车退换货规定拒绝退换,而只承担维修责任。“因为汽车和一般的商品有很大的不同,牵涉很多零部件、原材料、技术含量,而用车环境、车主操作习惯对车也有很大影响。而我们国家没有专门的机构、技术手段去鉴别是产品问题还是消费者的使用问题。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在没有缴纳附加税前可换车,一旦手续齐全,退回来就是个二手车。一般都是以修为主,其实最多只能实现局部三包。4S店是最尴尬的,厂家有厂家的规定,而消费者又有消费者的要求,消保委处于“两为其难”的尴尬处境。所以,虽然维权人员努力调解,最终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只能得到部分满足。

  为了从根本上摆脱消保委及有关部门汽车维权工作“两为其难”的尴尬局面,呼吁有关部门迟快国家尽快出台《汽车商品及服务“三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