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证酒后驾车致死,保险公司不买单

  保险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将其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一法院,一审被驳回

  近日,生前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安徽省合肥市民王某,由于酒后驾车致死。王某的保险受益人刘某等人以保险人未告知其免责条款为由,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案由原告刘某等人诉称,原告系本案投保人王某的亲属,今年1月29日,王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发生意外,当场死亡。王某生前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在王某死亡后,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死于酒后无证驾驶,系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定的不赔付的情形范围内,拒绝赔付。原告称,王某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说明了缴费方式等,没有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向王某说明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对王某不产生效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3万元。

  ●法院判决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死于酒后无证驾驶,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卡上印有明示,提醒投保人阅知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已对投保人作了口头说明。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王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王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导致其死亡。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被告不支付保险金。王某在被告处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偶然性风险,而机动车是高危险的交通工具,在车辆具备合法证照、驾驶人取得驾驶资格并在清醒的状况下驾车才能避免大量事故的发生。王某的行为使其偶然性变成了必然性。若以被告未尽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则有违保险公司承保偶然性风险的宗旨。据此,今年10月底,庐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刘某等人对此不服,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庐阳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应当是合法利益,对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不得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是众所周知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王某的违法行为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如通过保险理赔获得赔偿,则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无疑是纵容违法行为,将起到不良的社会效果。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