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客自掏腰包装修,退房时能否要求房东补偿

  ◆提问◆

  万先生和郑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了郑女士的一套住房。因为房屋较为简陋,万先生想将房屋装修一下,为此征求郑女士的意见,郑女士表示同意。

  租赁合同届满时,万先生找到郑女士,称自己不再续租了,当初租房时自己曾经花钱装修过,现在请郑女士折价给自己作出补偿。郑女士不同意万先生的请求。

  万先生想问,自己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回答◆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表示,房屋的装修作为房屋的添附物,与房屋形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房屋经过装修后,装修物已与房屋连成一体,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承租人对其拥有所有权,而出租人拥有出租房屋的所有权。添附物因其附合于作为不动产的主物房屋上,租赁合同期满后其所有权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在上述纠纷中,由于郑女士在万先生装修前持同意态度,则可证明万先生并非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如果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涉及装修补偿有具体约定,则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如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明晰,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添附物与合同主物不可分割,则受益人应向添附物的提供者进行相应补偿。郑女士作为房屋装修的受益人,应给予万先生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