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有哪些区别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两种有效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最主要的在于书写遗嘱的人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b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