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天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针对我省留守儿童较多的情况,条例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时,父母要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

  结合我省司法实践经验,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