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弱势群体享受司法保护的阳光
“检察机关这两年的工作有很大进步,尤其在服务民生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王陇德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积极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把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对今年的检察工作报告,我很期待。我觉得检察机关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去年的工作有很大进步。”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美学研究所所长彭富春说。
刑事被害人救助:“更加人性化”
“共产党好!检察官好!”虎年春节前的2月5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飞跃村村民、年近80岁的陶玉高老人拉着检察官的手,流下了感动的泪。陶玉高,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小孙子相依为命、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对他的救助已有7年。
据统计,2001年以来,全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而因被告人无力赔偿等原因,大量被害人陷入了生活困境。这一情况,也引起了代表们的关注。
“去年两会时,我提的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建议被采纳了,为此,高检院的同志还专门打电话给我。”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副市长云治厚高兴地告诉记者,他去年建议检察机关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等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救助,在高检院后来出台的文件中有所体现。
据悉,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高检院下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明确规定救助工作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
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检察工作成效显著。据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辽宁、江苏、山东等地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比较突出,其中辽宁救助95人278万余元,江苏救助49人28万余元,山东救助24人49万余元。
一些检察机关在救助工作中探索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救助方式:河北省检察机关采取经济救助、精神疏导、检察建议等相结合的救助帮扶方式;辽宁、山东、河南、安徽、天津等地检察机关灵活运用生活帮助、法律援助、精神抚慰等救助方式;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还联合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民政局等部门会签了“刑事被害人困难综合救助办法”,将检察机关救助刑事被害人与社会扶贫结合起来。
“检察机关办案更加理性、更加人性化了,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来搞检察工作,符合我们党一贯提倡的工作方法。”云治厚表示,他还将继续关注刑事救助的工作成效。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挽救孩子,也是在挽救家庭”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突出体现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告诉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很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轻、从快处理,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这是我们立足自身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举措”。
罗春梅举例说,她所在的攀枝花市检察院,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子:一名高三学生,一次冲动抢劫了低年级同学。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走访了这名学生所在的学校、社区,对他作出了“品行调查”,结论是该生“平时表现不错,容易改过自新”。据此,该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允许其参加高考。后来,这个孩子进入大学后,品学兼优,没有违法行为。
“挽救孩子,也是在挽救家庭,每个孩子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是在为社会和谐作贡献。”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调研员陈春平告诉记者,她曾参加过江西省检察机关组织的有关青少年检察工作的活动,“深深体会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重要性”。
记者了解,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建立健全“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允许未成年人被讯问时有合适的成年人为其提供帮助并对讯问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2009年,上海市检察院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省级检察机关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不断探索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程序和办案制度,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和解、分案起诉制度,未成年人不羁押风险评估、轻微犯罪记录有条件封存制度、亲情会见制度等。
来自高检院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比2005年下降了18.44%,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的比例同期也下降了2.8个百分点。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探索和完善取得了显著成绩。
“检察机关‘关口前移’,通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等加强了犯罪预防,这也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最有效的措施。”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评价说。
更多司法保护:“需要立法、财政给予支持”
“这两年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下基层’工作做得不错。”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藤县县委统战部部长蓝盛新告诉记者,2009年,他所在地区的检察机关在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犯罪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据悉,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2009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除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等工作外,还依法打击了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申诉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依法维护了残疾人控告、申诉等权利。
为了让更多的弱势群体能感受到司法保护的阳光,在记者专访时,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副巡视员汪夏提出了对弱势群体予以立法、财政支持等建议。
迟夙生认为,在一些偏远、经济落后的地方,开展保护弱势群体的工作,经费上还存在困难,“光靠被害人救助基金还远远不够”。她建议国家财政对司法机关救助弱势群体给予更大支持;建议刑法细化对轻微盗窃、抢劫等行为的刑罚标准,对偶犯、初犯的未成年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等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加重刑罚。
汪夏则建议,将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中予以确定,使之成为固定的制度,通过确定机构和程序,统一救助资金审批管理渠道,实现司法救助及时、公正、维稳、解难的目的,确保被救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