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世界各国对妇女保护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为保障妇女权利,已经通过了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公约18项和宣言5项。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规定,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工作场所,还是生活中的行为,均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第1款明确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及同款第3项“国家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英国政府修改了《平等雇佣条例》,将其中有关性别歧视的部分扩展,明确规定将办公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定义为违反该条例行为,雇主有责任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自从英国爆出伦敦金融城的女银行家控诉老板性骚扰后,首相布莱尔的顾问建议对骚扰者在业务上进行制裁,即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服务部门和机构不和这些人进行任何业务上的合作。英国政府和慈善机构还出资进行公关战,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上做广告,鼓励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还设立专门的网站和热线电话,接受被骚扰者对性骚扰行为的报告,为她们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服务,为打击性骚扰行为的警察提供培训,对弱势群体提供特别服务,等等。
德国1994年就把禁止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行为的条文写入了法律。法学专家严斯博士介绍,德国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反歧视法的一部分。在反歧视法的框架中,实施的是“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即受害者提出初步事实,要由被指控方提出性骚扰不成立的证据。初步事实的判断主要依靠一些日常表现:如该受害者日常表现,是否在同事面前有过被性骚扰的抱怨,以及被指控方的道德水平等。在规定了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德国也明确了当事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或者没有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性骚扰的发生,或者在接到被骚扰者反映之后没有采取行动,不能有效地制止事情的继续发生,单位就要承担赔偿的后果。欧盟也规定雇主有责任对公司内受到性骚扰的雇员进行经济赔偿。西门子公司4年前就颁布了一项消除性骚扰改进计划。
拉美从上世纪后期开始关注性骚扰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以及中美洲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妇女部门。一些国家还着手将性骚扰问题写入法律。1998年委内瑞拉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有针对性骚扰的内容。继2001年墨西哥推行女性车厢后,巴西的里约热内卢也于今年4月推出了粉红色的女性车厢。2005年1月19日,智利国民议会通过法案制裁职场性骚扰。智利女总统巴切莱特上任后,承诺保障妇女权益,智利妇女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阿根廷国会不久前通过法律,规定性骚扰实施者将被判处少则4个月多则4年的监禁。另外,哥斯达黎加、波多黎各、巴拉圭和乌拉圭等通过劳动法或其他特殊法确定了性骚扰的违法性质。
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并进一步发展的反对性骚扰的成果。对于严重的性骚扰的行为,有的国家如加拿大、法国还将规定为妨害风化罪,西班牙等国将其归入侵犯性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