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从一起案例谈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为改变过去只许可不监管,不该许可的乱许可或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的状况,《行政许可法》设定了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结合这部法律贯彻实施的需要,本文试图从对一起实施行政许可案件的监督案例谈点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赐教。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去年,投诉人王某到我办反映该县经贸部门不给其已经取得经营权的某加油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属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请求予以监督办理。经查明:该加油站属于某运输公司某某车队,破产改制前该站和另一加油站由该车队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又将该站转包给李某经营。李某在2002年6月未经产权单位同意私自向县经贸部门申请,将该加油站的名称、《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进行了变更。2002年9月,根据上级规定,该县改制领导小组同意该车队破产改制,该车队将其所属的某车站和该加油站捆绑一起进行公开拍卖(张某拒绝交还该站原《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结果由一家民营企业某大酒店以55万多元竞买取得其所有权;按竞买合伙人之间协议,该加油站归王某所有。王某曾经多次书面向该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该经贸部门经办人员却始终以种种理由未予办理。

  二、对案件的监督情况

  三、本案的性质与涉及的法律监督

  2、本案涉及的法律监督。该县经贸部门的行为属于该许可不许可,是行政不作为。针对该许可不许可的情况,《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政府有权责令所属经贸部门纠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当县经贸部门接到县人民政府发来的通知时,就应当依法处理,但他们并没有主动履行职责,而是找了一条看似有理的理由“由于王某本人无法提供所需的原某某队某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因此,变更手续资料不齐,暂不具备变更申报条件。”由于原某某队承包给张某后,张某又转包给李某,按照亮证照经营的规定,《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自然应当在李某手中,企业改制后李某拒绝交还给原××队,王某何来原××队某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对此,该经贸部门难道不清楚?又称对这种情况正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待上级意见明确后再办理,这显然是故意搪塞,且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县政府所作出的监督决定。当我办多次督促并通报市经贸部门后,该县经贸部门才去调查有关情况,使本应早该办结的投诉案件拖延了近六个月才看到解决的希望。从对本案的监督情况看,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法律意识还非常淡漠,也说明对其进行法律监督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