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蓓蕾教育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因佛山市蓓蕾教育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上诉一案
佛山市蓓蕾教育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因佛山市蓓蕾教育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蓓蕾教育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2号内1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黄继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芬,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杭,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邝锦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杨俊,女,土家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蓓蕾教育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因佛山市蓓蕾教育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佛山市蓓蕾教育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即要求撤销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作出的禅教〔2004〕39号批复和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在20内向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对该公司的第一项诉请作出了确认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作出的禅教〔2004〕39号批复违法的判决,同时认为第二项诉请被第一项诉请所含盖,故未作下判。上诉人佛山市蓓蕾教育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因该局作出了不同意审办的批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批复和判令该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上诉人的两项诉请相互并不重复和含盖,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仅作出确认禅教〔2004〕39号批复违法的判决并不能回应当事人的两项诉请,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应予裁定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五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潘华容